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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房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二、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1.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
2.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3.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4.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三、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四、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300m2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m2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五、糧食筒倉上層面積小于1000m2,且作業人數不超過2人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六、公共建筑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除托兒所、幼兒園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且人數不超過50人的單層公共建筑或多層公共建筑的首層,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七、除人員密集場所外,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數不超過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當需要設置2個安全出口時,其中一個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屬豎向梯。
除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外,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樓梯。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建筑面積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設備間、建筑面積不大于50m2且經常停留人數不超過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間,可設置1個疏散門。
八、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與商業服務網點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和1.50h的不燃性樓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業服務網點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分別獨立設置。
商業服務網點中每個分隔單元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火隔墻相互分隔,當每個分隔單元任一層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該層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或疏散門。每個分隔單元內的任一點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于本規范表5.5.17中有關多層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兩側或盡端的疏散門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更大 直線距離。
條文說明:
對于單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對于2層的商業服務網點,當首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二層可通過1部樓梯到達首層。當二層的建筑面積大于200m2時,二層需設置2部樓梯,首層需設置2個安全出口;當二層設置1部樓梯時,二層需增設1個通向公共疏散走道的疏散門且疏散走道可通過公共樓梯到達室外,首層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九、除室內無車道且無人員停留的機械式汽車庫外,汽車庫、修車庫內每個防火分區的人員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Ⅳ類汽車庫和Ⅲ、Ⅳ類修車庫可設置1個。
十、隧道內地下設備用房的每個防火分區的更大 允許建筑面積不應大于1500m2,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應少于2個,與車道或其他防火分區相通的出口可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須至少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建筑面積不大于500m2且無人值守的設備用房可設置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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